一、臺中市藝術亮點設置目標:
(一) 透過臺中市政府的輔導與民間業者的創造力,建立廣泛且生活化的文化藝術版圖。
(二) 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、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。塑造優質藝文空間,增進業者經濟效益,並提昇為「文化產業」的一環。
二、 辦理單位:
(一) 指導單位:臺中市政府
(二) 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
三、辦理時間:
每年度四月至十一月擇期辦理收件、評選及公告,申請收件日期以文化局網站公告為準。
四、申請資格:
(一) 凡有心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餐飲業、文創設計業、百貨業、旅宿業、書店及出版業、醫療院所、藝文展示空間、才藝補教業等不限型式之業者及基金會均可申請。
(二) 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、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能力。
(三) 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。
(四) 建築、消防各項公共安全規定合格,視申請空間大小及性質需檢附下列影本:
1.建築物使用執照。
2.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(公安申報)。
3.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。
(五)以各營業處所為申請單位,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。
(六)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。
五、評選方式:
(一)初評:由文化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位主管及建築、消防主管機關與建築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送件(書面)資料之初評。
(二)複評:通過初評之業者由建築、消防主管機關及文化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。
(三)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,並於媒體公布。
六、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推廣:
(一)文化局將協助或輔導「藝術亮點」藝文展演相關推廣文化局將協助或輔導「藝術亮點」藝文展演相關推廣。
(二)文化局將授權臺中市藝術亮點標誌提供亮點運用推廣(需符合其相關色彩及應用規範)。
(三)於文化局出版刊物、網站等宣傳各藝術亮點活動。
(四)安排媒體專訪「藝術亮點」,並聯合宣傳造勢。安排媒體專訪「藝術亮點」,並聯合宣傳造勢。